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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戈”斝
新鄉市博物館館藏一件商代的青銅斝(圖1),在其鋬下刻有一個“戈”字,故名“戈”斝。此斝保存完整,裝飾簡樸,更有“戈”字銘文(圖2),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戈”字作為金文和甲骨文多次出現在青銅器和甲骨上,其傳遞出的歷史信息值得我們深入研究。有鑒於此,筆者結合相關文獻,對此問題進行探究。
圖2 “戈”字銘文
1952年,“戈”斝由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在輝縣褚丘挖掘出土。“戈”斝出土後,移交原平原省文物管理委員會收藏,後交撥新鄉市博物館收藏,現為國家二級文物。此斝高33.4、口徑20.7厘米。斝是商周時期一種用於溫酒的容器,也用作禮器,始見於二里頭時期,盛行於商代和西周早期,到西周中期以後已十分罕見。此斝撇口,束頸,口沿上有對稱鑄造的傘狀柱,兩柱較高,底部鑄有三個袋狀足,柱形足跟,條形執鋬連結頸部及足部。此斝整體素面,簡潔大方,鋬下刻有一個“戈”字。根據朱鳳瀚在《中國青銅器綜論》中對青銅斝器型的分型定類,此斝應為Ca型Ⅱ式,應屬商代中晚期。青銅器銘文也被稱為金文,這些銘文不僅有重要的史料價值,而且還是青銅器斷代的重要標準之一。根據《中國青銅器綜論》中對商代金文常見形式的歸納,商代的單字金文多為“家族之名號”或“作器者名”,用以表明作器者之族屬或作器者的名字。由此可見,“戈”斝應屬“戈”族或“戈”所有。
根據陳曉華在《戈器、戈國、戈人》中的統計,有明確出土地的“戈”器有44件。王長豐在《殷周“戈”族銅器整理與“戈”族地望探討》中指出,“戈”族徽銘文81器85拓銘文,其時代從殷商至西周早期均見,屬殷商時期者為55器,屬西周早期者為22器,余4器時代屬商末周初,其中有明確出土地點者19器。雖然兩位學者對明確出土的“戈”器數量有所分歧,但都能確定的是“戈”器出現最多的地區為陝西和河南。在甲骨卜辭中,也有大量關於“戈”的記載,如:“惠黃令戈方”(合集08397)、“令入戈人步”(合集08399)、“令入戈人”(合集08398)、“戊申卜:翌庚戌令戈歸”(屯南991)、“庚申卜:王其省戈田於辛”(屯南1013)。因此,從上述卜辭和現存的“戈”字銘文銅器,我們可以得知“戈”應該是商代重要的方國,與商王關係密切,被稱為“戈方”。“戈人”是對“戈”族之人的統稱,此種稱謂更加確定了“戈”在殷商甲骨卜辭中是方國族氏名,即殷周金文族徽中所見的方國族氏名“戈”。
在現存的傳世文獻中也有不少關於“戈”的記載。《史記·夏本紀》記載,“禹為姒姓,其後分封,用國為姓,故有夏後氏、有扈氏、有男氏、斟尋氏、彤城氏、褒氏、費氏、杞氏、繒氏、辛氏、冥氏、斟氏、戈氏。”“少康滅澆於過,後杼滅豷於戈,有窮隨亡。”由上述文獻可知,“戈”很可能是一個古老的方國,其立國應與夏王朝同時。夏衰,羿、浞代夏立國四十餘年,浞封其少子豷於戈,可見戈地的地理位置非常重要。宋代鄭樵《通志》載:“戈氏,夏時諸侯豷之國也。少康滅之。其地在宋鄭之間,子孫以國為氏。”又據《左傳·哀公十二年》載,“宋鄭之間有隙地焉,曰彌作、頃丘、玉暢、巖、戈、錫。”因此,王長豐根據上述文獻,認為“戈”在宋、鄭之間,故在今天河南商丘和河南新鄭等地區。
如果認定“戈”的活動區域在商丘和新鄭等地,如何解釋商代“戈”器大規模出現在陝西。學者陳曉華認為,這是商湯滅夏以後對夏遺民採取分而治之的政策。“戈人”作為夏代遺民,其為奴隸隨商王徙居安陽,便於就近羈糜和為商王室提供賦稅和勞役;另一部分“戈人”遵照商王朝統治者的指令徙居於商的西部邊境,作為敵對部族入侵商王國的屏障。依陳曉華的分析,出現在陝西的“戈”器和輝縣褚丘出土的“戈”斝,想必就是商王朝分而治之政策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