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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漆飾傢俱與明式硬木傢俱都是璀璨的古代物質文化遺產,只有科學、客觀地加以認識和研究,才能更好地繼承弘揚華夏民族優秀的傳統工藝和文化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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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寶力,1971年進入北京金漆鑲嵌廠,曾任修舊組負責人,2002年成立萬華堂明清漆藝工作室,現為中華文化促進會木作工作委員會委員。
在大多數人眼裡,明代傢俱是中國古典傢俱的頂峰,而黃花梨傢俱是明代傢俱的傑出代表。而事實上,明朝的皇室貴族和文人士大夫階層並不特別鍾情於使用黃花梨、紫檀等硬木製作傢俱,這些材質的傢俱只佔明代上層社會傢俱中的一小部分,其等級和價值也並不是最高的。
明代傢俱並非以黃花梨木為主
明朝萬曆皇帝朱翊鈞奢侈無度,在打造器物玩好方面尤其出手闊綽。據《工部廠庫須知》記載:萬曆十二年(1584年),“御前傳出紅殼面揭帖一本,傳造龍鳳拔步床、一字床、四柱帳架床、梳背坐床各十張,地平、御踏等俱全。合用物件除會有鷹平木一千三百根外,其召買六項計銀三萬一千九百二十六兩,工匠銀六百七十五兩五錢。”
這一數目龐大的“鷹平木”查無樹種,究竟是什麼木頭?原來在古文的讀法上,鷹平木應頓讀為“鷹、平木”,即鷹架、平頭杉木的簡稱。據明人賀仲軾在《兩宮鼎建記》中記載:萬曆朝在重建被火災焚燬的乾清、坤寧兩宮時,“議買杉木,照得鷹、平、條、槁等木大工必用”,這也佐證了鷹平木就是杉木材料的規格名稱。
杉樹為常綠喬木,高可達三十米以上,產於長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區。明朝時,為了便於儲運,大木一般分兩段取材,從根部至中部截取的部分稱“平頭杉木”,其兩端的粗細相差不多,可做梁、柱等;從中部至樹梢的部分稱“鷹架杉木”,其梢端較細,可做腳手架(古稱“鷹架”)等。所以,同等標號的杉木圓材,後者的圍徑比前者都要小一些,售價也低於前者。例如,平頭杉木的一號者長三丈七尺,圍三尺,每根值銀三兩九錢五分;鷹架杉木的一號者則長三丈,圍二尺一寸五分,每根值銀一兩二錢,以此類推。
杉木在明朝時分油杉、香杉、土杉等品種,木色淡黃或白,質細紋直,有香氣驅蟲,較耐朽防蛀,易於加工,為軟木之良材。其比重輕,灰麻附著性強,縮脹率低和不易翹曲開裂的特點,尤其適合於製作灰麻底漆飾傢俱的胎骨。杉、楠兩種木材皆為明朝主要的皇木品種,但就宮廷傢俱的用材比重而言,則以杉木為首。這一千三百根鷹平木還只是特別增撥的,常例的宮廷傢俱用材主要為杉木板枋,均經大運河從南方運來,系由留都南京的工部衙門負責採買並起運至京師。
明朝時的通州運河碼頭建有皇木廠做為倉儲。據《大明會典》記載:“司禮監御作房成造書畫櫃匣等項杉木板枋,每年兩次,每運六百塊,如御用監例。”這一記載在萬曆晚期編撰的《工部廠庫須知》中得到佐證:“司禮監成造……其板枋六百塊,至今每年仍舊起運。”明朝宮廷的司禮監年年都要差官去南京的工部廠庫抽取杉木板枋,每年分兩次解運,由南京工部撥船運抵通州張家灣,再用車載轉運至該監,僅運費就需銀四百五十兩,成本相當之高。“每運六百塊”,即使保守地按每年運六百塊計算,僅司禮、御用兩監就共運杉木板枋達一千二百塊之多,構成了“上用”(指御前使用)傢俱的主要用材。明朝負責修理宮廷傢俱的內官監所領取的木材品種也可以證實這一點,據《大明會典》記載:“內官監修理年例、月例傢伙物件,每年一次,杉木一百二十根、榆木八十根、散木二十根、杉木連二板枋八十塊、椴木四十根。”
綜上所述,關於明朝宮廷傢俱大都以硬木,特別是黃花梨木製作的說法其實是錯誤的。明朝宮廷一般並不向商人召買硬木,主要來源是指定廣東省按年入貢,而貢木的數量很少,並不側重於黃花梨木。萬曆年間的歲貢額據《工部廠庫須知》記載:“廣東布政司每年應解……胭脂木十段、花梨木十段、南棗木十段、紫榆木(紫檀的別名)十段……送御用監交收。”據晚明太監劉若愚撰寫的《酌中志》記載,御用監內擅長雕刻的佛作負責硬木器物的製作。從入貢明宮的硬木數量分析,製作應以小型器物為主,傢俱的數量不多,藝術風格注重精雕細琢。那些所謂明朝宮廷每年派官員去南洋大肆採購黃花梨、紫檀的說法,源自於民國年間古玩商的臆造。明朝宮廷也並未大肆地砍伐海南島的黃花梨資源,相反,據《明神宗實錄》記載,萬曆四十三年(1615年),明廷在平定了海南島黎族起義之後,萬曆皇帝詔准兩廣總督張鳴岡在島內豎牌明示,嚴禁地方官員對包括花梨木在內的各種黎鄉自然資源進行“無藝之征”,傳諭“著實舉行,以圖久安”。清代早期來華的俄國特使尼古拉所寫的《中國漫記》一書,在關於海南島(當時尚為南明勢力所控制)的行文中沒有列入花梨木,亦可印證禁令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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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式傢俱不能作為斷代的標準
由於明代硬木傢俱的流行起步較晚以及清初南方頻繁的拉鋸戰損毀所致,我們今天所看到的絕大多數明式黃花梨等硬木傢俱,雖稱為明式傢俱,但卻並不是明代後期製作的傢俱,甚至還要晚於清代早期。
明式傢俱的許多經典造型和紋飾都是明代傢俱中所沒有出現或者流行過的。明人的家居陳設比較疏朗,傢俱的體量相對偏小,造型設計注重移動使用和一器多用,流行簡潔牢固的腿間直棖和高拱頂牙式羅鍋棖,下移式羅鍋棖比較少,羅鍋棖的拱度大,用料較粗壯,三角支撐的意識明顯。清人的家居陳設逐漸密集,傢俱的體量增高變大,造型設計趨於固定使用和功能細化,明式傢俱中常見的小拱度下移式羅鍋棖和羅鍋棖加矮老、卡子花等造型富於裝飾性,主要在清代流行。明代時還沒有流行劈料圓裹圓的傢俱,這種造型是清代蘇作明式傢俱的流行款式。明代傢俱的三彎腿比較舒展,清作明式傢俱的三彎腿常作垂直微拐。明代傢俱的內翻式馬蹄足比較矮扁,清作明式傢俱的內翻式馬蹄足逐漸變高。
此外,在紋飾方面,明作的卷草紋粗獷寫實,清作的卷草紋細柔抽像。明作的龍發多上揚,清作的龍發多散披。明作的麒麟紋多蜷臥或僅前肢立起,清作的麒麟紋多四肢站立。明作的透雕比較圓轉樸實,清作的透雕趨於方折纖細。在銅飾件方面,明作的鎖插多為象鼻形、方形,面葉多為條形、長方形,拉手多為環形,提手的兩端一般向外撇出。清作的鎖插多為如意形,面葉多為圓形、菱花形,拉手的花式繁多,提手的兩端一般向內彎曲。
上面所述是明代傢俱的普遍特徵,但出現早於流行,清代傢俱的某些特徵最初生成於明代。且以黃花梨為代表的明式傢俱和以紫檀為代表的清式傢俱之間的歷史分野,並不在明清兩代之交,而應在乾隆十年(1745年)左右,乾隆皇帝開始酷嗜雕刻繁縟的紫檀傢俱,從而引領了清中期上層社會傢俱的發展方向。因而,明式傢俱只是藝術概念,不能作為斷代的標準。我們應該正確地理解“十清不及一明”的意義,明式並非明代。
髹飾傢俱是當時身份地位的象徵
明朝建國初期,開國皇帝朱元璋即規定了嚴格的服飾、建築、器用等級制度,皇室壟斷著最高級別的傢俱漆飾特權。做為祖制,以後明朝的歷代宮廷一直以使用大漆髹飾傢俱(以下簡稱漆飾傢俱)為主,設置了大規模、多工種的宮廷漆作。明朝的國姓為朱,又因創建於南方,以火德王,故極為尊崇紅色,一至四品的高官俱穿緋(即紅色)袍,朝廷、衙署的傢俱多用朱紅漆。根據明宮的檔案文獻《工部廠庫須知》(明·何士晉撰)記載,每年四川省都要向皇室進貢製作宮廷傢俱的朱紅漆顏料川二硃達兩百斤之多。明朝官員以及庶民的傢俱,其漆色和紋飾均有限制,據明朝弘治年間李東陽編撰,萬曆年間申時行重修的《大明會典》卷六十二記載:“洪武二十六年(1393)定……(公、侯及以下官員)木器並不許用朱紅及抹金、描金、雕琢龍鳳紋。”……“又令官員床面、屏風、隔子並用雜色漆飾(例如朱、黑雙色漆間用),不許雕刻龍鳳紋並金飾、朱漆。”
明朝後期的隆慶、萬曆年間,用各種硬木製作的傢俱開始在蘇州、松江一帶民間的紈褲豪奢階層流行,但其價值地位一般並不及高檔的漆飾傢俱。參與製作宮廷漆飾傢俱設有御用監、司禮監御前作、內官監油漆作以及司設監等多處。此外,還有兼做宮廷膳宴傢俱的光祿寺和專做剔紅漆器的果園廠等等,可謂規模龐大,工藝齊全。
而明朝的文人士大夫階層同樣極為崇尚漆飾傢俱,在《天水冰山錄》、《金瓶梅詞話》等文獻著作中有很多關於漆飾傢俱的記載,卻很少或幾乎未提到硬木傢俱。根據《天水冰山錄》記載:嚴嵩府宅中共有多達八千四百八十六件傢俱,以漆飾為主,涉及硬木的基本是小物件,傢俱中僅有“素漆(按:髹漆後未加紋飾)、花梨木等涼床四十張,每張估價銀一兩。”花梨木涼床和素漆涼床的變賣價格是相等的,均屬於中等檔次。與之相比,帶描金的漆涼床每張則估價為銀二兩五錢,高出近兩倍。晚明蘇州的著名鑒賞家文震亨在《長物誌》一書裡,最為推崇的是古黑漆斷紋傢俱和明朝的內府填漆傢俱。
可見,當時擁有和使用全朱紅的漆飾傢俱是身份與地位的象徵,民間也不乏有使用丹紅、礬紅等近似於朱紅的油漆髹飾傢俱。明代中期以後,法紀逐漸鬆弛,高官士族都以擁有朱紅漆傢俱為榮。萬曆年間的刻本《金瓶梅詞話》第四十五回,描寫西門慶購買了白皇親家的兩架朱紅漆架子銅鑼銅鼓,幫閒清客應伯爵吹捧說:“朱紅彩漆,都照依官司裡的樣範。”說明這兩架朱紅漆銅鑼銅鼓原來屬於民間禁用的禮器。明代漆飾傢俱要比明式硬木傢俱少得多,目前市場價格遠低於收藏價值,具有較好的升值空間。